第一百九十章 耕战建国(上)(3 / 4)

重生朱棣之子 步惊俗 4357 字 1个月前

虑休耕轮作,故授田时—般按休耕周期加一或两倍,也称倍田。”

“拥有家仆和耕牛的人,可以额外获得土地,家仆同普通农民一样受田,人数不限,土地归雇主;四岁以上丁牛每头受露田三十亩,一户限四头。所受之田不准买卖,年老身死,还田给官府。”

朱高煦见朱孟炯说了一条之后,选择停顿,显得有些信心不足,于是鼓励道:“没错,你接着说。”

“第二条,初受田者,男子每人另授桑田二十亩,限三年内种上规定的桑、枣、榆等树。桑田可作为世业田(即永业田),终身不还,可以世袭,但限制买卖。”

朱孟炯道:“在不宜种桑的地区,男子每人另授麻田十亩,女子五亩,家仆同样受田,按露田法还受。新定居的民户还可分到少量的宅田,每三口一亩,家仆五口一亩,宅田也属世业。”

“第三条,桑田按现有丁口计算。盈者得卖其盈,不足者得买所不足,不得卖其分,亦不得买过所足。桑田为世业,允许买卖其一部分。”

“原有桑田已超过应授田数,无受无还;达到应授额的,不准再受;超过应授额部分,可以出卖;不足应授额,可以买足。”

他说到这里,再次陷入了停顿。

朱高煦见朱孟炯皱眉头,提醒道:“若家中有残疾者,当如何?”

“第四条,若全家都是老小残疾的,十二岁以上及残废者各受丁男一半之田,年过七十的不还所受。若有寡妇守志,虽免课亦授妇田。”

朱孟炯立即想了起来,接话道:“第五条,地狭的地方,居民可以向空荒地区迁徙受田;地广的地方,居民不许无故迁徙,可随力所及向官府申请借种受田以外的土地。因犯罪流徙或户编无人守业的土地,收归官府所有,作均田授受之用。”

“第六条,各级官吏按品级高低授给职分田,一品者给田五顷,每品以五十亩为差,至九品为一顷。内外官署还授给公廨田,以供公用。官职新旧任相交接,不许出卖。职分田的地租作为官僚俸禄的补充,公廨田的地租作官署的费用,这两种土地的所有权归官府。”

“孟炯虽然不是背诵的原文,但凭个人理解说出来六条,已经很不错了!”

朱高煦鼓励道:“请坐。”

“谢太子哥哥。”

朱孟炯先是躬身说了一句,接着才选择坐下。

朱高煦环视讲堂内的众人,问道:“还有四条,谁来做一下补充?”

楚王世子朱孟烷举手道:“太子哥哥,我记得后面四条。”

朱高煦面带微笑道:“孟烷且说说看。”

“第七条,分封在外的宗室子弟永业田与其爵位品级相适应,自诸郡王以下至奉国中尉,多至百顷,少至四十亩,具体数额皆由藩国国王裁定。”

朱孟烷缓缓说道:“第八条,藩国建国满三十年之后,一般情况下不在对女子授田,随同家主迁移的家仆及丁牛也不再受田。因授田面积不足,在需要依耕的狭乡地区也不再加倍授田。”

“第九条,百姓迁移和无力丧葬的,准许出卖永业田。迁往人少地多的宽乡和卖充住宅、邸店的,并准许卖口分田。买地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人应占的法定数额,否则尽数充公。”

“第十条,各藩国实行与朝廷一样的户帖制度,每十年对全国人口以户为单位登记一次。”

朱孟烷说到这里,有些迟疑,似乎忘记了后面的内容。

朱高煦提醒道:“既然是按户登记,自然需要户主及其相关人员的信息。”

“我想起来了。”朱孟烷喜道:“需登记户主、乡贯、姓名、年龄、家庭人口、与户主关系、田宅、资产、职业等。登记表一式两份,一份由民户自行收藏,另一份上报藩国。户籍表汇集成户籍册,用黄纸加封,即为黄册。”